(2015)金民二初字第5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付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付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498号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姬晨曦(实习),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付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付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军磊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