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海林与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林,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林,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陈刚、李磬,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二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夏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林与被执行人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海林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3)夏民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