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方秀娟与高金贵、宋末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娟,高金贵,宋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方秀娟,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高金贵,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宋末林,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方秀娟与被执行人高金贵、宋末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5182.47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45182.4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金贵、宋末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