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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6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帮华与周长维、蔡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359号原告何帮华,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周长维,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蔡春涛,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帮华与被告周长维、蔡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周长维、蔡春涛均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63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转普裁定书和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收到前述法律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向本院补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何帮华承担(已纳)。审 判 长  张 万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人民陪审员  杨友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