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林申与瑞安市信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申,瑞安市信源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张林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成飞,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信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十八家开发路197号。法定代表人杨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申与被告瑞安市信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林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林申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项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