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909号原告何某某,女,194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田某甲,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田某乙,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冷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