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正东与酉阳县轻质碳酸钙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东,酉阳县轻质碳酸钙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刘正东,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酉阳县轻质碳酸钙厂。住所地:重庆市。诉讼代表:酉阳县轻质碳酸钙厂解散清算组。负责人:孔林,解散清算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刘正东与酉阳县轻质碳酸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余款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冉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