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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顺利、彭某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利,彭某,吴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刑初字第6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顺利,农民。2012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方晓东,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张聪慧,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席志江,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顺利、彭某、吴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欢欢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何顺利伙同彭某、吴某在被害人李某经营的金生副食品店内玩赌博机(俗称“老虎机”)输掉百余元人民币,三被告人就准备抢走赌博机。接着,由被告人何顺利持伸缩棍进入店内拔掉赌博机电源线,彭某抱走赌博机。被害人李某见状上去阻拦,被告人何顺利就拿出伸缩棍威胁李某,李某遂不敢反抗。接着,在店门口等候的被告人吴某打开车后备箱,彭某将赌博机放入后备箱后三被告人一起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浦江县仙华街道仙华路28-8号二楼房间内依法搜得三被告人劫取的赌博机一台,经清点赌博机内有人民币44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何顺利、彭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人员、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被告人何顺利的前科材料,被告人何顺利、彭某、吴某的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顺利伙同彭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顺利、彭某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顺利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各自提出对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金晓京人民陪审员  黄光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冯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