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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秀军与林州市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军,林州市大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吴秀军,女,汉族,1973年5月7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奇、景晓雷,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迭坡村。法定代表人候玉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呼旺东,林州市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秀军诉被告林州市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秀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秀军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人民陪审员  郝振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