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寿光市法定代表人吴俊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国建春,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世宾,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8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丽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