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罗志春与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春,鹿邑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周行初字第138号原告罗志春,男,汉族,1949年12月2日出生,住鹿邑县。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良才,县长。原告罗志春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鹿政土(2015)46号《关于鸣鹿办事处胡半截楼行政村胡半截楼村民组村民罗志春与罗志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罗志春以本案应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志春承担。审判长 任成飞审判员 胡文建审判员 郭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