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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温贤意与马启信、贾芬朝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贤意,马启信,贾芬朝,马金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一初字第843号原告温贤意,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志帆,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启信,农民。被告贾芬朝,农民。被告马金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贤意与被告马启信等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贤意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贤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贤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温贤意负担。审 判 长  黄 智审 判 员  叶慰勤人民陪审员  秦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冬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