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与王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王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行,住所地灵璧县建设中路263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4247-4。负责人:王永,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昊,男,198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018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昊支付借款本息159302.54元、迟延履行金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昊在灵璧县灵城镇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昊在灵璧县灵城镇灵凤花苑2幢503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