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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义文、杨国凤等与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蔡义文,杨国凤,蔡茜,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太仓市天地实用房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西路1695号。法定代表人陆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欣海、李长青,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义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国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茜。委托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常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坚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立、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太仓市天地实用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常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红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午雄、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义文、杨国凤、蔡茜及原审被告太仓龙好生活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太仓市天地实用房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00509-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为913元,由上诉人上海城市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闻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