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武某、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种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297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武某,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种某,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武某、种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紫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