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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世印与石存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印,石存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67号申请人王世印。被执行人石存锁。本院在执行王世印和石存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存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印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冰洋审 判 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李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 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