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郸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生。被告:尹某某,女,汉族,1985年1月14日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3月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在生活期间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原、被告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儿子由原告抚养;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王某乙同意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同意承担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尹某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儿子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不要求被告尹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其他两清,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杨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