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安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东海县房山镇大戚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安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原告东海县房山镇大戚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安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海县房山镇大戚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房山镇大戚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王安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东海县房山镇大戚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卫文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