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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0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司东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