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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拟稿纸案号:(2015)嘉南民初第1694号案件缓急:拟稿部门:拟稿人:标题:民事判决书校对人:印刷份数:审核人:签发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任汝平。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樊德才。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根据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9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基于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双方沟通不够以致渐生隔阂。被告到庭应诉时答辩称不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好。经庭审查明原、被告是存在家庭矛盾,但婚姻的维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就目前情况而言,原告未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叶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费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