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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缴纳),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 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增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