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爱红等与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红等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157名职工。委托代理人韦广才、陈玉祥、杨明锋,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157名职工代表。被执行人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育红路北。法定代表人陆松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爱红等人与被执行人大丰天工人造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大发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发民初字第00121号、00122号、00123号等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晓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