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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康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8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及执行费29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康某某进行拘留,于2015年9月17日以隐瞒财产对被执行人康某某继续拘留。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康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小区房屋一套;于2015年9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康某某名下的某某市某某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支行账户中的存款。经横山县人民法院干警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24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康某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在某某市某某小区房屋顶给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该房屋剩余房款93700元由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承担);2、由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本协议生效8个月内付给被执行人康某某35000元;3、被执行人康某某将上述房产抵押给雷某某的抵押协议由被执行人康某某和雷某某协商取消抵押协议;4、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依法提前解除对康某某的拘留。本案现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