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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周永祥与武威金康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33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祥被执行人武威金康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平元,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周永祥与武威金康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金康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永祥运费19577.60元、煤炭款20477元,合计40054.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1742.60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1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