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杨程与贾建张巍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程,贾建,张巍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杨程,男,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贾建,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巍岚,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关于杨程与贾建、张巍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贾建、张巍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杨程872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贾建、张巍岚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