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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周春林与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林,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59号原告周春林,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飞,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萍,女,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林与被告韩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周春林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广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