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周春林与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林,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59号原告周春林,男,汉族,1974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张飞,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萍,女,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林与被告韩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周春林负担。审判员 唐晨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广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