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79-2号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旭晖,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0号现代之窗9F西座。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80万元予以冻结。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裁定:冻结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现双方已在西安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根据调解协议支付了部分欠款。现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房屋的查封并退还担保金。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宜兴市XX街道XXXX城五区X幢X、X号房屋(宜房权证宜城字第10000XXX**号)的查封。三、解除对申请人江苏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泗洪县黄山路东侧(东方明珠)X幢合X室(洪房权证泗洪县字第S08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