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都林菊与董玉飞、滑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都林菊,女,1963年7月26日生。被执行人滑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滑县滑洲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革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董玉飞,男,1968年9月5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董玉飞、滑县公路管理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玉飞、滑县公路管理局于2015年9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董玉飞、滑县公路管理局至今未全部履行完毕。经查询被执行人董玉飞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桥东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玉飞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桥东支行账号为16-355400460019105的存款进行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