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盘法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柳宗延与陈学毅、云南泽珲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宗延,陈学毅,云南泽珲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柳宗延,男,汉族,1984年3月4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泽溪、张正权,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学毅,女,彝族,1972年10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张绍益,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泽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龙泉镇云波社区第二股份合作社穿金龙***号。法定代表人:朱文东。委托代理人:苏聪,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柳宗延诉被告陈学毅、云南泽珲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宗延撤诉。案件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4.5元,由原告柳宗延承担。审 判 长  江 丽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人民陪审员  肖跃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娅萍书 记 员  李红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