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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翠苹与被执行人陶永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翠苹,陶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卢翠苹,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陶永兴,男,汉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卢翠苹与被执行人陶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3800元及利息48812元,案件受理费2340元,申请执行费31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陶永兴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审判长  徐龙虎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