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刑初字第11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09年9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8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月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部分2014年1月7日凌晨,胡永安(已判决)在永康市西城街道紫薇中路77号1881会所唱歌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乙、应勤勇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争打,胡永安嘴部被打伤。随后胡永安通过胡翔宇(另案处理)纠集了被告人黄某及叶海航(已判决)、黄泽良(另案处理)等七、八人赶至会所,被告人黄某等人在胡永安的带领下冲入被害人胡某乙、应勤勇的包厢,采用刀砍、拳打脚踢等方式将二人打伤。经鉴定,胡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应勤勇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胡永安家属已代为赔偿胡某乙、应勤勇的损失。2015年1月19日,胡某乙、应勤勇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同伙胡永安、叶海航的供述,证人胡某甲、朱某、徐某甲、裘某、白某、徐某乙、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病历、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视频监控,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部分2013年7月份至2013年8月底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邵剑勇、童亮、胡翔宇(另案处理)在王成、黄美英(另案处理)开设的象珠镇清泉山庄、永成锁业工厂内开设赌场,组织、召集他人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黄某、童亮、胡翔宇共同出资6万元用于在赌场上放账,累计抽头获利6万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同伙邵剑勇、童亮、胡志伟的供述,证人方某、邵某甲、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因同伙邵剑勇及童亮均供述到黄某与童亮等人共同出资在赌场上放账,故对于黄某庭审中提出其并未出资在赌场上放账的辩解,不予采信;因同伙邵剑勇、童亮均供述到该赌场开设期间累计抽头获利在六万元以上,故本起事实对抽头获利数额认定为六万余元,证据充分,予以认定。综合证据有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邵剑勇等人的起诉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寻衅滋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和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法撤销本院(2012)金永刑初字第128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黄某因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先前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涉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应建栋人民陪审员 徐有林人民陪审员 夏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邵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