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重庆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93号原告重庆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085050-2。法定代表人唐治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财娟,女,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李丁,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重庆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真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易夕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