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伊永勺与包凤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永勺,包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956号申请执行人伊永勺,居民。被执行人包凤英,居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包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包凤英在蒙阴县世纪花园小区12号楼二单元501室有房屋及车库(储藏室)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包凤英所有的位于蒙阴���世纪花园小区12号楼二单元501室房屋及车库(储藏室)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