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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金建与林美芳、张述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建,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建,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林美芳,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张述坤,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李永乾,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林金建与被执行人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刑初字第14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金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共同赔偿人民币9547.81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车辆登记信息。(4)经向长乐市松下镇大祉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林美芳长期患精神××症,无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较低,生活困难。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将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美芳、张述坤、李永乾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金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刑初字第14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六项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