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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661号原告熊某某,女,生于1983年8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娜,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浩口镇经管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