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有恩与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恩,黄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合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李有恩。委托代理人李秀。被告黄燕。原告李有恩诉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李有恩的委托代理人李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1日,被告以生意(与他人合股回收垃圾废品和半成品加工)资金周转为由立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并约定在做完那批货后还清,但期限已过,被告只付2个月的利息后就拒还款,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也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和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的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赔偿因催还款所造成的误工及交通费共5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李有恩身份证1份,欲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2、借据1份,欲证明被告亲笔立据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原告的起诉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9月21日,被告以与他人合股回收做金的收垃圾废品和半成品加工为由,亲笔立下《借据》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据》载明:“因我做生意周转不良,向桥头屋李有恩借到人民币叁万(30000.00)元整,特立此据“。借款时,双方并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利息。借款后,因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追索无果,遂于2015年7月21日具状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确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足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理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在诉讼中已归还的借款本金10000元应予减法除,因此,被告还应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给原告。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率,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催还欠款所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共5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有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元,由原告李有恩负担25元,由被告黄燕负担25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建勇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