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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桂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西贞,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桂英,女,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桂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4)历城商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崔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