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国长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长,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75号原告刘国长,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被告李波,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原告刘国长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国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长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国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国长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