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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国长与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长,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75号原告刘国长,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被告李波,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原告刘国长与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国长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长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国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国长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