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姣莲与何添、黄益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姣莲,何添,黄益奎,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博罗县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刘姣莲,女,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身份证号码×××5041。委托代理人彭营国、杨波,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何添,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县。身份证号码×××551X。委托代理人钟谦益,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黄益奎,男,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身份证号码×××2731。被告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严海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鸿,系该公司法务。第三人博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赵叶平。委托代理人钟赞峰,系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姣莲诉被告何添、黄益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博罗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5)惠博法立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黄益奎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本案判决被告黄益奎无需承担责任且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益奎所有的粤L×××××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价值以30万元为限)的查封。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