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正来、刘志军、肖杨、李昌盛与刘情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来,刘志军,肖杨,李昌盛,刘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来,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申请执行人刘志军,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申请执行人肖杨,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申请执行人李昌盛,男,201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被执行人刘情军,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来、刘志军、肖杨、李昌盛与被执行人刘情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正来、刘志军、肖杨、李昌盛依据(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刘情军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正来、刘志军、肖杨、李昌盛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300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情军在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刘情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情军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谌 俏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任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