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葛某想与张某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想,张某玉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006号原告:葛某想,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马集镇。委托代理人:葛绍山,蒙城县马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玉,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马集镇。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想与被告张某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葛某想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