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丽琼、杨超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单位地址: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鹏,男,生于1986年11月15日,汉族。(该单位员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本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孝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仁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