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云光诉被告赵纯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光,赵纯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徐云光,男,生于1956年4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可平,武胜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纯广,男,生于1972年8月1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光诉被告赵纯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云光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光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徐云光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审 判 员 杨洪斌人民陪审员 李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段凯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