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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积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积县检诉字(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盗窃作案十起,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47766元,用赃款购买一辆车牌号为甘N486**号夏利车由自己使用。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林某从积石山县寨子沟乡益民新村马某甲家中盗窃现金5500元;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林某又从该家盗窃二部直板手机、现金50元;2015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林某和马某乙再次从该家盗窃一部红色直板手机、现金200元。2015年4月29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三部手机的总价值为765元。2、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林某进入积石山县利民托运部,从财务室及隔壁卧室各撬开一个保险柜,又到经理室去撬另一个保险柜时没有撬开,未盗得任何财物。3、2015年3月底,林某与马某乙(未登记户口,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从积石山县胡林家乡胡林家村架滩社李某家中盗窃一个平底铝锅、两个铝蒸锅、一个铝烧馍盒、两个双人电热毯、四床新被子、两条新毛毯、三个望江牌三轮摩托车的车轮及前大灯、一串家门钥匙。2015年4月29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1871元。4、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林某与马某乙翻墙进入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林坪村七社张某家中,撬开北房内的保险柜,没有拿保险柜内的东西,从一抽屉内盗窃一部黑色手机,并盗窃一台电脑主机离开现场时被发现,二人将电脑主机扔在院内后逃离现场。2015年4月29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1395元。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5、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中午,林某与马某乙从积石中学附近董某家中盗窃一部黑色直板手机。2015年4月29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的价值为446元。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6、2015年2月上旬的一天中午,林某与马某乙从积石山县寨子沟乡阴洼庄村七社杨某家中盗窃一部白色直板手机、两盒兰州牌香烟。2015年4月29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手机的价值为45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7、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林某与马某乙翻墙进入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方家村八社马某丙家中,盗窃一些零食后自己吃掉。8、2015年3月6日18时许,林某与马某丁(系马某乙哥哥,生于2001年2月15日)进入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农贸路马某戊家中,盗窃一个保险柜,抬到外面后,撬开保险柜盗得现金9000元、黄金手镯一只、翡翠手镯一只、玉石手镯一只。3月7日,二人将盗得的黄金手镯以9066元的价格卖给了临夏市广场西口的一黄金店。2015年4月29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21800元。破案后被盗的黄金手镯、翡翠手镯、玉石手镯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9、2015年3月13日,林某与马某丁、马某乙三人从临夏市折桥镇后古城陈家庄131号冯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兰州牌香烟三条、银蓝钻牌手表一只、农行储蓄卡一张。2015年4月29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总价值489元。10、2105年3月27日下午,林某与马某乙从积石山县吹麻滩镇林坪村十二社马某己家中盗窃一辆红色金城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一套黑色西服、一件保暖衬衫,二人将盗得的摩托车及衣服藏匿在胡林家乡胡林家村架滩社李某家中。3月31日,林某再次进入马某己家中行窃时被马某己等人抓获,马某己报案后,积石山县公安局吹麻滩派出所民警将其带到吹麻滩派出所。破案后被盗财物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5年4月29日,经积石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总价值3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领条、体检表、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被告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为477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林某第一次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二、甘N486**号夏利车一辆、手机两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安斌成审判员  马成才审判员  陈芳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今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