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白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秋庭与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伊真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庭,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伊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白初字第310号原告陈秋庭,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422228196907208913,住湖北省汉川市分水镇多种经营大队20号。委托代理人岳明全,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法定代表人赵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兰州伊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78号。法定代表人张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年7月8日受理的原告陈秋庭诉被告甘肃伊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兰州伊真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以直接侵权人无法联系、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陈秋庭负担。剩余1003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牟 飚代理审判员 张晗淳人民陪审员 郑彩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海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