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6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美艳与辜议、辜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艳,辜议,辜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179号原告黄美艳,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议,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辜玉林,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艳与被告辜议、辜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艳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美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美艳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