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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6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美艳与辜议、辜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艳,辜议,辜玉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179号原告黄美艳,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杜勇,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辜议,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辜玉林,女,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艳与被告辜议、辜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艳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美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美艳负担。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