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孙浩、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孙浩,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78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号金悦华都A号楼302室。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元豪,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浩。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纪军,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浩、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孙浩的准确的住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存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