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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苑天佐与郭会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天佐,郭会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710-1号原告苑天佐,农民。被告郭会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天佐诉被告郭会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郭会莲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到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2015年8月6日签订了《鱼饲料供货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协议的货物供应地在曲阳县,履行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货物供应地曲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曲阳县法院对此案应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会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