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7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苑天佐与郭会莲管辖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天佐,郭会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710-1号原告苑天佐,农民。被告郭会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天佐诉被告郭会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郭会莲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到唐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2015年8月6日签订了《鱼饲料供货协议》,该协议约定:“本协议的货物供应地在曲阳县,履行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货物供应地曲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曲阳县法院对此案应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会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牛惠林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