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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代文花与李士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文花,李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代文花,女,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士友,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士友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