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6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642-1号原告李某某,住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志红、刘晶,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收到署名为王某某邮寄的管辖异议,认为被告户籍所在地是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派出所管内,最后连续居住地亦在该户籍地,现因身体疾病在外地疗养。被告从未在朝阳区重庆小区居住过,应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证明本院受理本案后,经查被告在本区房屋已出卖,其不在本区居住,其住房及户籍均在绿园区青年路派出所管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王文涛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搜索“”